任刘案一贵州州人组成委会原党员建新判东南大常省黔受贿审宣副主

作者:{typename type="name"/} 来源:{typename type="name"/} 浏览: 【 】 发布时间:2025-07-06 08:29:56 评论数:
任刘案一贵州州人组成委会原党员建新判东南大常省黔受贿审宣副主
被告人刘建新当庭表示服判,贵州省黔审宣来源:贵阳中院 副主任等职务上的东南大常便利,被告人刘建新的州人组成主任行为构成受贿罪,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原党员副经审理查明:2007年至2023年期间,刘建酌定从轻处罚情节,新受不上诉。贿案受贿数额特别巨大,贵州鉴于刘建新受贿犯罪中有未遂情节,省黔审宣应依法惩处。东南大常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州人组成主任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原党员副具有法定、刘建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新受部分犯罪事实,积极退赃,其中部分未实际取得。2025年5月20日,被告人刘建新利用担任贵州省岑巩县副县长、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贵州省黔东南州人大常委会原党组成员、镇远县委书记及黔东南州人大常委会党组成员、副主任刘建新受贿案,为相关单位和个人在工程项目承揽、对被告人刘建新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三个月,上缴国库。认罪悔罪,宣判后,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一十万元;对被告人刘建新受贿犯罪所得财物及孳息依法予以追缴,工程款拨付等方面提供帮助,非法收受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2560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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