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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至4级工伤人员伤残津贴月底前上调到位

时间:2025-05-02 06:04:55 来源:网络整理 编辑:金融

核心提示

本报讯(记者 孟锋) 2月1日,记者从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获悉,本月底前,我市将上调到位1至4级工伤人员伤残津贴,每人每月分别增加165元、160元、155元、150元。 此次调整对象包括2008年12

本报讯(记者 孟锋) 2月1日,至级记者从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获悉,工伤本月底前,伤残我市将上调到位1至4级工伤人员伤残津贴,津贴每人每月分别增加165元、月底160元、前上155元、至级150元。工伤

此次调整对象包括2008年12月31日前享受伤残津贴的伤残1至4级企业、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津贴事业单位除外)、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伤人员(不包括领取基本养老金的月底退休工伤人员)以及经批准领取生活护理费的工伤人员和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因工死亡人员(含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领取养老金期间死亡人员)供养亲属。

供养亲属抚恤金配偶每人每月增加70元,前上其他供养亲属每人每月增加60元,至级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工伤基础上增加10元。

生活护理费以2008年统筹地区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进行调整,伤残调整比例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调整上述三项待遇所需费用,已参加工伤保险单位的工伤人员的有关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单位的工伤人员的相关费用,由用人单位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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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我市行政区域内的所有企业、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除外)、民间非营利组织以及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都必须依法为其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办理工伤保险参保手续,并按规定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全面推进工伤保险工作的目标任务是:从现在起到2010年,全市工伤保险参保缴费职工人数力争达到22.1万人;到2012年,基本实现全市工伤保险全覆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