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支票福鼎法院审结一起票据诈骗案,福鼎依法以票据诈骗罪判处被告人白某有期徒刑十一年,男获并处罚金10万元。刑年后被告人白某提起上诉,支票宁德中院驳回被告人上诉,福鼎维持原判。男获
经审理查明:2011年10月13日,刑年被告人白某以广州乙公司的支票名义与福建甲公司签订购销合同,双方约定由福建甲公司向广州乙公司供应价值为人民币70多万元的福鼎皮革,白某应于2011年12月5日以支票方式付款,男获不足部分货款以现金补足。刑年后白某以丙皮革商行的支票名义向福建甲公司开具票号1020443007255642的面值为人民币60万元的中国工商银行支票(该支票的出票日期为2011年12月5日)。福建甲公司按合同约定向被告人白某交付价值为人民币70多万元的福鼎皮革。福建甲公司在支票确定到期日届满后前往提款,男获发现该支票系空头支票,遂向白某催讨钱款,白某多次推脱,拒绝还款。2012年3月4日,被告人白某经对账,确认收到福建甲公司价值共计762251.70元皮革。其间,被告人白某将全部皮革变卖至广州各地的箱包厂,得款人民币50多万元均用于偿还公司债务、支付利息、生活开支等。案发后,被告人白某逃匿,造成福建甲公司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762251.7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白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签发、使用面值为人民币60万元的空头支票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票据诈骗罪。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作者:民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