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只针对极少数“台独”顽固分子,不涉及广大台湾同胞
作者:{typename type="name"/} 来源:{typename type="name"/} 浏览: 【大 中 小】 发布时间:2025-05-30 11:05:27 评论数:

为严厉打击“台独”顽固分子分裂国家、台独煽动分裂国家犯罪行为,只针最高人民法院、对极最高人民检察院、少数涉及公安部、顽固国家安全部、台湾同胞司法部联合制定印发了《关于依法惩治“台独”顽固分子分裂国家、台独煽动分裂国家犯罪的只针意见》,于6月21日发布施行。对极国台办今天邀请相关部门的少数涉及负责人,向外界介绍解读这份司法文件的制定背景、主要内容和重点条文。顽固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二庭庭长马岩指出,台湾同胞《意见》共计22条。台独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是只针针对分裂行径,明确“台独”顽固分子分裂国家、对极煽动分裂国家犯罪认定标准。对极少数“台独”顽固分子组织、策划、实施“法理台独”、“倚外谋独”、“以武谋独”等分裂行径,《意见》根据刑法规定,明确了对“台独”顽固分子适用分裂国家罪、煽动分裂国家罪的具体情形,并对相关犯罪所涉“首要分子”、“罪行重大”、“积极参加”等的认定作出规定,为司法办案提供明确指引。二是立足依法严惩,重申从重处罚情节和不受追诉期限限制等情形。针对“台独”顽固分子与外部势力勾结谋“独”行径,《意见》根据刑法规定,明确与外国或者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实施分裂国家、煽动分裂国家犯罪行为的,依法从重处罚。对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强调追诉期限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对于“台独”顽固分子在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三是坚持罚当其罪,彰显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基本要求。在坚持依法从严基础上,《意见》全面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做到当严则严,该宽则宽,宽严相济,罚当其罪。《意见》专门规定“台独”顽固分子主动放弃“台独”分裂立场,不再实施“台独”分裂活动,并采取措施减轻、消除危害后果或者防止危害扩大,符合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的,可以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对涉嫌数罪中的一项或多项不起诉。四是遵循法定程序,规范“台独”顽固分子分裂国家、煽动分裂国家犯罪案件办理。《意见》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享有辩护权利;明确对“台独”顽固分子分裂国家、煽动分裂国家犯罪案件可以依法适用缺席审判程序,并对缺席审判程序中的辩护权、上诉权等诉讼权利作出明确规定。五是严密刑事法网,筑牢反“独”法治防线。为有效防范、惩治“台独”顽固分子实施的分裂国家、煽动分裂国家以外的其他犯罪行为,《意见》在附则中规定,对于“台独”顽固分子实施的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等其他犯罪,可以参照《意见》办理。马岩最后强调,需要指出的是,《意见》针对的是极少数“台独”顽固分子及其分裂活动,不涉及广大台湾同胞。